来源标题:强制拆除违建拟全程音像记录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2月28日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在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焦点1
强拆决定应告知违建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规定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
郝志兰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二审稿增加了"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执法机关应当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的内容。
同时,条例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应当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其主张拆除后的违法建设残值,应当在强制拆除前提出书面声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违法建设当事人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执法机关可以予以清理。"
焦点2
拆违费用拟由当事人承担
郝志兰介绍,根据立法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审稿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恢复原状;并可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同时规定,执法机关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拆除或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回填的,执法机关应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点3
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还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焦点4
违建当事人或纳入失信名单
二审稿提出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李玉坤
来源:搜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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