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近日北京持续高温,日晒强烈,记者从北京市有关部门获悉,按照国家要求,北京市从6月至8月发放高温津贴,33℃以上室内工作月补120元。
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给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的,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相关负责人介绍,“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
不发津贴最高可罚1万元 未足额发放视为拖欠工资
按照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对于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出现标准低、打折扣,或者以饮料代替津贴或以津贴代替饮料等情况,北京市相关部门表示,将加大检查力度。同时,职工如果未按规定领取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链接:什么是高温津贴,谁能领取?
2007年,北京开始设定高温津贴标准: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2010年,北京市上调津贴标准,室外、室内作业人员的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120元和90元。2014年,北京市再次上调津贴标准,室外、室内作业人员的最低标准分别提高到180元和120元。
什么是高温津贴?2012年6月,人社部等4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这一《办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同时,《办法》还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就在今年6月,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尽量减少高温天气给职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对于今年夏季高温工作的津贴和工人权益保障,全总还明确提出,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新京报记者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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