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10点左右,刘大志(化名)在步行街散步,见到王宁(化名)处于醉酒状态睡着了,便趁王宁不备,将王宁身旁的1部苹果手机和1部华为手机盗走,第二天,还将偷来的苹果手机进行变卖。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600元。
案发后,刘大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盗的华为手机起获发还。
判决结果
刘大志曾因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刘大志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大志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大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得财物苹果 手机一部,折价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王宁(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
切莫贪杯,饮酒要适度,如朋友不慎醉酒,要及时帮助联系家人朋友,告知其所处位置,保护好身边财物及人身安全,以免发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 | 平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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