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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缴纳社保满十五年,退休确无法在京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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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社区小报
时间:
2017-9-20 23:43
标题:
在京缴纳社保满十五年,退休确无法在京领取养老金待遇
在京缴纳社保满15年,退休却无法在京领取养老待遇,刘阿姨被现实打了一闷棍!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刘阿姨生于1965年3月,1996年1月在原籍参加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9年4月,她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聘到北京市一家贸易公司从事管理工作。
进京后,从2010年7月开始,她在北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到2015年3月年满50周岁。
期间,经人社局批准,刘阿姨又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交纳了滞纳金。
由此,到退休时,刘阿姨在京缴纳社保的时间为:2000年1月-2010年6月(补缴),2010年7月-2015年3月(正常缴纳),累计达15年。
分歧:
2015年3月,公司开始为刘阿姨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待遇核准。但是,当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其发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告知书》。该告知书在备注栏内注明:“依据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该同志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不满足在京领取待遇的条件。”
也就是说,她不能在北京退休了。
刘阿姨听到这个消息十分惊讶: “什么是社保临时账户?除些之外还有什么账户类别?难道我在京参加社保所缴的费用都白搭了?”
刘阿姨认为:自2000年1月-2015年3月其在京参加社保年限达15年,她在2015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后完全可以在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北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月29日,刘阿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上级主管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告知书。
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来解析一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正常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社局表示,刘阿姨是从45周岁起才在北京建立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无法认定刘阿姨不符合在北京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注意,小编要划重点了:
1.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临时账户和一般账户两种;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5周岁后在非户籍所在地建立的账户均为临时账户。
2.在北京退休需满足三个条件:到达退休年龄;在北京一般账户正常缴费10年;累计缴费满15年。
所以,刘阿姨不符合在北京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
在此小编还要提醒大家:
超龄职工,社保关系不能随便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按下列规定办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刘阿姨在北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等将来退休时,再将该“临时账户”中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全部转移到原参保地,计算其退休待遇。
职工以一般账户在本市参保或到达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已确定为本市,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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