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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通州一小区发生火灾致5人死亡,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打印本页]

作者: 平谷小编    时间: 2021-9-22 04:29
标题: 北京通州一小区发生火灾致5人死亡,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据报道,9月20日3时21分,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到通州区玉桥街道幸福艺居小区6号4单元3层户内起火的报警。火灾扑救过程中,共在楼内营救疏散出10余名群众。火灾造成5人死亡。经初步调查,火灾系3层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爆炸起火,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根据现有信息来看,造成5人死亡,已经是较大事故了。初步调查原因是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充电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并非天灾。那么造成如此重大的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1、3层租户

3层租户是爆炸电池的使用者,而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是不允许带入户内充电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而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引发爆炸,从而导致事故,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生产厂商及销售商

如果发生爆炸的锂电池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使用缺陷,那么锂电池生产厂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销售商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缺陷,仍然进行销售,或将锂电池带入户内充电作为营销卖点,那么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并且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全体业主开展宣贯工作,普及防灭火知识,提醒业主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电动车的停放充电。

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在管理区域内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及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出租人

出租人作为房东,对房屋有管理义务。如果明知租户在室内充电有安全隐患,但是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也未排除房屋室内隐患,未尽到出租人的义务也应当相应责任。

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戴金花(百度动态)




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指南:

1、强化源头安全

购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

2、注意停放、充电安全

停放和充电应在室外充电场所(充电桩或充电柜),严禁在楼内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不私拉电线“飞线”充电;充电器必须使用与之匹配的原装充电器。

3、及时更换旧电池

避免电池“超期服役”,电池续航里程明显下降,应及时更换新电池,切不可贪图省钱,“带病”运转。

4、不改装、不混用

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和电池;如需更换电池,应到原购买场所购置原装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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