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残联:
现将《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30日
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观,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推进首善之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为目标,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推动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让老年人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1.着力实现老年人照顾服务目标。围绕落实党中央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深化细化具体的政策举措,不断提高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水平。
2.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通过政策创制、整合与衔接,帮助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状况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消费支付能力,推进享受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照顾服务,切实减轻居家养老照料负担。
3.推动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以老年人需求和有效供给为牵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调整并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进一步建立健全向经济困难、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倾斜的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深化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4.更好体现公平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专业服务供给和现实有效需求对接,通过科学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提供稳定保障,实现公共财政投入公平与效率平衡,使补贴更有针对性、实效性。
5.推动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衡化。建设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做好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与正在试点推进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促进养老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化。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
具体补贴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给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照料支持、照顾服务、护理服务等照护性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要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长期照护保险服务机制的统筹衔接,使专业护理服务更好惠及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各区要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借记方式将护理补贴发放到老年人账户,以服务给付方式用于照顾服务范围内的消费,允许用于购买照料护理用品等消费支出,确保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元个性、便捷支付、专业照料的服务需求,账户原则上不支持提现、不定期清零、不指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限定地域消费,对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另行通知。
1.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
2.本办法实施后,本市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居家助残补贴制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停止执行。
3.本办法规定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种。
4.既符合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服务补贴或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5.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6.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7.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8.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能力评估等相关政策,以及出台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的区,依据本办法规定妥善衔接、渐进整合、统筹落实。
9.本办法涉及的老年人失能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执行。
四、申请程序
坚持“效率取向”,推进服务方式改革、优化服务环境,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多跑一次”“只进一扇门”。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等设备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填报申请;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乡镇)办事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提出申请;可以在社区(村)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或“一门受理”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后提交。
为方便申请人,对在2019年10月25日前尚未提出申请的,由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平台”)通过老年人预留的手机号码推送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通知,确认回复后,综合管理平台直接生成并发放补贴至老年人持有的银行账户。
(二)申请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需先进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其中被评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综合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并发放护理补贴。
(三)各区一律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全市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对接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低保、低收入、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已经申请并接受过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电子证照等情况,通过综合管理平台等政府信息系统共享进行认证办理,简化受理审批手续,推进无纸化办公。支持有条件的区建立无纸化申请及后续审核程序,办理材料以网上电子档案为准。全市申请信息由综合管理平台自动分配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受理申请窗口。各区细化的政策落实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让老年人及其家庭知晓。
(四)已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老年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由综合管理平台自动生成新的补贴津贴,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
五、审核
(一)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通过综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请,或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管理平台的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系统;原则上于接收当日转街道(乡镇)负责民政业务的科室,由其进行初审后从系统转报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各街道(乡镇)将有异议的人员数据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提出意见并通过街道(乡镇)受理申请窗口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归档、妥善保存;审定合格的,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六、发放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每月月底前发放下月补贴津贴。
自实施之日起,因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原因,延误申请超过半年的,从符合条件且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延误申请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提交申请后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予以计发。
各部门利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申请受理、待遇审批等业务流程,经过资金核算后,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信息平台,对接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在申请时确认的银行卡金融账户。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可以用已持有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北京通—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中的一个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的账户。
其中用持有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作为发放账户的老年人,其80—8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津贴按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和渠道执行,护理补贴不得提现。
七、复核
(一)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复核采取区民政局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复核,至少每季度一次;或者由个人自主申报复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街道(乡镇)或区民政局依据综合管理平台自动预警信息,或者与申请人/监护人核对后,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直接执行,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1.老年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
2.经济或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条件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5.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6.经复核不合格的。
因申请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补贴资金的增加、减少、停发的,由综合管理平台主动向申请人发送信息,确保申请人知情权。
八、户籍迁移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综合管理平台自动将迁移信息推送到申请人预留手机上)。
九、资金保障
(一)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并可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支持。
(二)为缓解各区财政资金筹集压力,市财政局依据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发布的各区相关老年人口数据,按年计算后统筹给予市级定额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其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为100元、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为80-89周岁的100元、90-99周岁的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300元,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8〕323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全市性标准和市对区补助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
十、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服务管理、失能评估等工作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各区开展补贴津贴发放、组织服务等相关工作,牵头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府部门间互联互通、共认共享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预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相关区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申请受理和转交办理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相关信息服务工作,以及老年人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退役军人相关生活保障待遇落实的衔接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指导和衔接工作。市残联负责老年人申请残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和残疾人权益维护保障等工作。
(二)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乡镇)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
(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办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补贴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误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区民政局应立即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约谈当事人,责令退回误领或冒领的补贴。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违法所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五)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的分配、复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发放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一)本市此前发布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有关政策,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京老办发〔2008〕12号)、《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08〕335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60号)、《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京民老龄发〔2015〕478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京民老龄发〔2016〕349号)、《关于集中开展对误领、冒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追回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357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6〕431号)等相关文件废止。
(三)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补贴资金在11月底前发放到位。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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