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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解读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8-11-26 10:00
标题: 《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解读
日前,民政部发布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科学、统一、规范的文件,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记者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都将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纳入总体部署。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是推动社会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今年3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志愿服务经历越来越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企业招聘、国外学校招生往往要求候选人提供志愿服务证明。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规范志愿服务证明已成为社会的现实需要。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情况没有记录,少数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地区,做法不一,在记录形式、记录内容、格式和程序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根据国家赋予民政部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和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能,民政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出台《办法》,对志愿服务记什么、怎么记、谁来记、如何用等予以明确规范。
问:志愿服务记录记载什么信息?确定记录信息范围时有哪些考虑?
答:志愿服务记录是对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被投诉信息等五类关键环节信息是志愿服务记录必须包括的内容,在每一类信息中,又分别确定了一些必记信息项。这些记录信息范围的确定,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管理上必需。从志愿服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记录信息是为了规范服务、推动工作,并不是记录的信息越多越好。只有确属工作需要的信息才纳入记录范围。二是任务上适度。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确定记录内容时要考虑到基层工作人手紧、任务多的实际,尽可能不增加基层负担。三是内容上适当。维护志愿者权益,激发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是建立志愿服务记录的目的之一。确定记录信息的范围要考虑社会的接受度,要尽可能为志愿者着想,为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
《办法》并不排斥各地、各组织或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扩大记录信息的范围,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有针对性的扩大记录信息范围。
问:志愿服务时间如何计算?
答:志愿服务时间是志愿服务信息记录的一项核心内容,是衡量志愿者贡献的重要依据。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是,志愿服务时间要不要因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不同而区别计算。经调查了解,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志愿服务形式千差万别,但志愿者付出的劳动没有贵贱之分,应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第二种观点认为,抢险救灾、劳动强度大、专业性强等服务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性服务,同等时间内志愿者的付出有差别,该类服务应按一般服务的一定倍数来记录时间。经反复研究论证,《办法》采用第一种观点,从志愿精神本质出发,志愿者参与不同的志愿服务项目只是服务分工的不同,同等时间内的服务价值是一样的,其时间记录不应区别对待。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此外,关于献血、捐款形式的善举是否也按照志愿服务来进行记录同时折算成时间的问题也引起部分组织的关注。鉴于志愿服务强调的是人的时间付出,献血、捐款行为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且有专门法规与政策进行规范和激励,故不宜折算成志愿服务时间。
问:志愿服务记录记载的信息比较丰富,少数信息还涉及志愿者的个人隐私,如何防止这些信息被滥用?
答:为了防止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尤其是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被滥用,《办法》第三条强调,志愿服务记录要遵循“安全”的原则,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保护好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的安全是志愿者组织、公益类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办法》第四条规定,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保护。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
问:志愿者如果跨地区、跨组织提供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记录能否在这些地区和组织之间实现转移和共享?
答:随着志愿者在不同地区、不同组织之间流动增大,志愿服务记录转移和共享工作,对保持志愿服务记录连续性、完整性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在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证明和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时,为了获得全面、完整的服务记录,也需要进行志愿服务记录的转移和共享。因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所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间进行转移和共享。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同时,民政部开发了全国性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为方便快捷实现志愿服务记录转移和共享提供了技术支撑。
问:志愿者能通过什么形式了解自己的记录情况?
答:志愿者对自己的志愿服务记录有知情权,可以随时向自己加入或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如果志愿者已经在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中注册,还可以在线进行自助查询。志愿者因升学、入伍、就业等原因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办法》也规定了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义务及时如实提供。志愿服务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内容。
问:志愿者的星级如何评定?
答:为了肯定、激励优秀志愿者,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星级评定制度,是国际志愿服务管理的通常做法。因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在评定标准上,《办法》采用了民政领域已有的实践做法,即: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至于志愿者是否能被评定为星级志愿者,由接到申请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时间与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后决定。
问:志愿服务是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的重要体现。在运用志愿服务记录,激励志愿者服务方面,《办法》还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志愿者将自己的爱心化为行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政府和社会应该给予回报和关怀。结合实际,《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志愿者激励机制。一是抓好精神鼓励。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二是抓好资格优待。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三是抓好物质激励。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四是抓好服务回报。鼓励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通过不断健全回馈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感受服务的价值、产生志愿服务的自豪感,更好地激发各年龄层次人群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
问: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的权益密切相关,如何保证志愿服务信息记录的真实性?
答:为保障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办法》采用了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从四个方面来维护记录的真实性:一是多渠道采集信息。《办法》规定,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二是设置公示环节。《办法》要求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加强社会监督;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办法》规定,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是采取约束性措施。规定记录主体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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