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王 发表于 2017-10-14 23:31:19

北京全市中小学食堂禁供凉菜 严禁从食堂盈利

 本月起,全市中小学食堂有了新规矩。昨日,市教委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中小学食堂不得制作和供应凉菜,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食堂盈利。两项新规本月起实施。
  师生就餐同菜同价
  依据新规,学校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各校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食堂要配备至少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新规要求,食堂饭菜一律明码标价,公示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
  每餐成品留样48小时
  学校食堂菜谱有严格限定。例如,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F·B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同时,学校食堂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四季豆、豆浆必须烧熟、煮透。
  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堂宣传节俭养德
  食堂内除要悬挂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外,还要宣传“节俭养德”“光盘行动”,同时宣传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食堂还要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
  饭菜质量由师生打分
  新规要求学校每学期开展就餐满意度调查。如果是校外供餐,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安排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外供餐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对学生外供餐进行有效监督。
  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供餐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两次外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卫生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及时与供餐企业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如果校外供餐企业无正当理由出现两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经区教委核实后可停止其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公告。如外供企业掺假用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等,区教委将取消其供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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